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乙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乙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再无其他严重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蔺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蔺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蔺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