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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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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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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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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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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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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可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起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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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刘某乙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致一人轻微伤,任意损坏财物二百余元,达不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和任意损坏财物的情节严重,且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及陇西县文峰镇便民服务中心各项费用1200余元,所有证据也无法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造成了陇西县文峰镇便民服务大厅秩序严重混乱,所以不构成寻衅滋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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