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归还了全部透支本金,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归还银行全部透支本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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