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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交通肇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交通肇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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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交通肇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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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全部报酬;其指使他人私刻公章是为办事方便,主观恶意不大,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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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郭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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