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其系过失犯罪,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4.无其他从重情节,也没有其他犯罪嫌疑;5.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按协议履行到位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其系过失犯罪,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4.无其他从重情节,也没有其他犯罪嫌疑;5.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按协议履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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