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主动到案,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积极全额退还其所侵占资金,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