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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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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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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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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李某甲身为**主要**,对企业的正常发展,起到领导作用,为了给该企业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正常开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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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及时支付了拖欠工资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文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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