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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立案后,由家属归还了其所透支的全部本息,挽回了损失并取得了发卡银行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银行卡)依法退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礼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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