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备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备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备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备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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