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是,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及高检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有关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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