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柴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一、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大,而且被不起诉人和项目部在取过土后栽种了樟子松恢复了植被;二、为修建国道303线的道路路基非法占用了林地;三、柴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该公司在本地区内创造了大量工作岗位,促进了本地经济发展,且向当地牧民征占草场、林地时均给付了足额补偿,该公司在犯罪后积极办理征占地手续,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公司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因申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一、在留有种过地痕迹的草原种植荞麦只为解决生活问题;二、申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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