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珠某某、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故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珠某某、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扣押物品:劲隆牌红色摩托车1辆、黑白绳子1条、花纹石1枚,现保存于措勤县人民检察院涉案财务库。将摩托车退回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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