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发后李**如实供述其犯罪经过,有坦白情节,且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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