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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原告人兰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原告人兰某1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存福审判员 阿日古娜审判员 崔媛 书记员: 边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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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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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某提出伤残鉴定,因影响审理期限,不宜一并审理,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理。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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