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家属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其交通肇事行为给上诉人郑喜峰、郑搏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判确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数额适当,均有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郑喜峰、郑搏请求判决被上诉人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6305.73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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