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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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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在案发后得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未离开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和坦白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事后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工具交由额济纳旗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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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工友之间在工作过程中因口角引发,且被害人率先动手存在过错,同时鉴于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事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相对)。 扣押的涉案物品:铁管一根退回额济纳旗公安局,由额济纳旗公安局依法处理。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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