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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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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乙开设赌场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乙开设赌场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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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开设赌场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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