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10月26日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作出阿左公交认字[2017]第0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朱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上述责任认定书在当日分别送达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其中黄某某的姐姐黄某替黄某某代收了该事故认定书。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朱某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于2017年10月30日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2017年11月1日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了阿公交受字(2017)第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从送达证上反映原审被告人朱某收到该复核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给上诉人黄某某送达该复核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由黄某某的姐姐黄某签收,虽然在送达回执备注栏内注明:“2017年11月1日通过电话告知黄某某案件复核受理,要求黄某某来取受理通知书,黄某某电话答应委托其亲属来领取复核受理通知书”,但从证据材料反映黄某某的姐姐黄某没有黄某某的授权委托,其接受法律文书的行为,不能视为上诉人黄某某接受了复核受理通知书,且黄某某本人辩解称未收到任何复核受理通知,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亦无其他证据证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法规,在兰临高速路长下坡路段操作不当频繁使用制动,致使制动鼓发热,制动效能下降导致刹车失灵,车辆失控造成事故,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哈某某某家属以10万元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兰公交认字2014第0007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蔺某某、杨某、蔡某所遭受的损害应由被告人王某某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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