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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诈骗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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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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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诈骗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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