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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