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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布希拉图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达布希拉图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该犯所判民事赔偿共计1.573.597.02元未履行,虽有内蒙古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从执行机关所出具的该犯一年消费为1070.80元的储值消费汇总中证明该犯履行能力有限,但该犯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分文未予赔偿,故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达布希拉图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达布希拉图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该犯所判民事赔偿共计1.573.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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