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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肖某某与林业主管部门阿尔山市林业局签订植树造林合同,合同文本由阿尔山市林业局拟定,植树造林合同未对整地方式、植树造林方式、林药兼种顺序、树木成活率进行约定,涉案林地由阿尔山市林业局选定,在肖某某开地时,行政工作人员先前制止,在肖某某出示合同后,又允许种植。 综上,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没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无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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