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并负有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鉴于被告人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鉴定被告人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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