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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车辆退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左兆伟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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