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1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