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但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也未符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条件,未达不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及入户盗窃条件,所以认为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是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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