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 1.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2.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案发时年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7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4.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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