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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