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系自首,本院对被告人林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亲属与被告人林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林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杜新涛审判员 刘晓龙审判员 王淑云 书记员: 宋奎秀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朱某某重伤,肇事后,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计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系自首,本院对被告人计某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计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计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并在有禁止调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路段左转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柏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柏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秦某柏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秦某柏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秦某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沙某某自愿认罪,在侦查阶段已积极赔偿被害人黑某某亲属全部经济损失50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亲属全部经济损失56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黑某某亲属、被害人刘某某亲属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沙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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