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系自首,本院对被告人林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亲属与被告人林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林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杜新涛审判员 刘晓龙审判员 王淑云 书记员: 宋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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