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能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能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能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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