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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孙某某)(公开版)_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孙某某)(公开版)_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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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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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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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明)(公开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明)(公开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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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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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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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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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小军)(公开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小军)(公开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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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青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青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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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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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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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裘某某)(公开版)_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裘某某)(公开版)_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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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裘某某)(公开版)_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裘某某)(公开版)_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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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公开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能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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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公开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能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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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公开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能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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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小某)(公开版)_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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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小某)(公开版)_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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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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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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