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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哈巴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得当,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李某某应当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92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0元(120元/天×21天),营养费1125元(25元/天×45天),以及其系农业家庭户口,按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8850.16元(9425.08元×20年×10%)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马某某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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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等综合分析,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黄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李某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事故认定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驾驶的助力车是否属非机动车,庭审中原告自认其驾驶助力车的最高时速可达30公里/小时,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按原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对事故责任予以划分,原告认为其驾驶的助力车属非机动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此次交通事故中,李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而原告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原告主要伤情为脑部,对其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影响,原告应当对损害后果自身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行承担30%民事责任,李某某承担70%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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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被告张振新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张振新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张振新承担70%的民事责任,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应自行承担30%民事责任。张振新系职务行为,其承担70%民事责任部分由被告第十师卫生局承担。本案被告第十师卫生局所有的欧蓝德牌客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被告张某某所有的松花江牌客车投保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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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特别某·叶某某别某诉马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毛某特别某·叶某某别某人身受到损害,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对该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马某承担70%责任,被告马某辩称原告有三项违规应自行承担40%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在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路段左转弯的违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告认为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马某承担70%责任的主张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某称原告有三项违规应自行承担40%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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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巴合特卡玛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因原告于2015年9月27日出院后,一直到2016年3月16日,不间断在兵团第七师医院门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进行复查、购买药品用于治疗,而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到本院起诉,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原因、经过,双方责任的承担问题以及事故是否造成原告身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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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某某分公司与杨某、方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的鉴定费2500元及诉讼费929.86元应由谁承担?上诉人中华保险阿某某分公司认为其作为交强险承保机构的赔偿范围不包括鉴定费及诉讼费,并且交强险的设立具有公益性质,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强制保险,故其不应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被上诉人杨某、方建军认为应由上诉人中华保险阿某某分公司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和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之规定,显然本案涉争的鉴定费及诉讼费应由上诉人中华保险阿某某分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中华保险阿某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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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朱某某、朱宁宁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与朱某某、朱宁宁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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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国、白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白某某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的规定,借道通行时未让所借道路内刘爱国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交通部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白某某主张自己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上诉意见,依法不能成立。刘爱国在驾车通过容易发生危险的交通路口时,应当降低车速行驶,刘爱国上诉称当时车速在最高时速以下,无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担责的上诉意见,虽然交警部门未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车速鉴定,但刘爱国驾车通过容易发生危险的交通路口时,由于受道路右侧树木及光线影响,在未能观察到道路来车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安全车速,导致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交警部门认定刘爱国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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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与商丘市银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陈德平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原告鲁某及贾闯受伤。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万元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可以足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68014.69元,被告银通公司和陈德平无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关于交通费10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交通费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病历复印费383.6元,因无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陈德平辩称原告之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本院认为,原告鲁某于2016年8月18日至26日在新疆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二次手术取出骨折固定装置,2017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并未超过一年诉讼时效,被告陈德平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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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商丘市银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陈德平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原告贾某及鲁洋受伤。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万元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可以足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52508.06元,被告银通公司和陈德平无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关于交通费10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交通费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病历复印费162.4元,因无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陈德平辩称原告之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于2016年11月4日至10日在新医大第一附属医院二次手术取出骨折固定装置,2017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并未超过一年诉讼时效,被告陈德平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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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某别某·阔克某某与梅文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本案事故经新疆富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梅文波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被告梅文波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为:一、在新疆富蕴县人民医院产生医疗费4354.40元,救护车费3500.10元,合计为7854.50元;二、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产生急诊费3692.49元,医疗费65480元;三、护理费参照新疆阿勒泰地区上年度护工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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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王某某等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中国财保阿勒泰分公司是被告李某驾驶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据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向七名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22000元。因原告张某1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本院确定其负70%的责任,被告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本院确定其负30%的责任。七名原告的损失扣减交强险赔付后,按30%的责任划分比例后被告李某应给原告赔付的各项损失为81279元。现七名原告向被告李某只主张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79866元(其中包括原告王某某向被告李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车辆损失1413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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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某力克·吾勒甫汗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争议焦点:1、主次责任赔偿比例如何划分;2、误工费的计算标准;3、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关于焦点一,主次责任赔偿比例如何划分。被告李某某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布某力克·吾勒甫汗驾驶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布某力克·吾勒甫汗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重量、速度、性能、危害回避能力等方面优于原告布某力克·吾勒甫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故被告李某某应当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布某力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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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李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定额发票、手撕票无始发点、时间等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对通行费收据、加油发票(290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余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六:营业执照1份,证明原告沈某某在退休后从事个体,是主张误工费的依据。二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该证据的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未提交证据。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围绕答辩理由依法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保险单抄件1份、原告身份证1份、两名陪护人员身份证2份。证明被告李某某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事故在被告公司承保范围内及原告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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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海支公司与密夫进、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密夫进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照事故认定书双方负同等责任。被上诉人杨某某在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保险公司先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上诉人密夫进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年满67岁,但其为农民,仍然劳作,上诉人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不具有劳动能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并不仅仅依据受害人的年龄作为赔偿的依据,故一审确认被上诉人误工损失2124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误工费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司法鉴定费是被上诉人密夫进因事故造成损害需鉴定伤残等级等项目产生的实际费用,其主张依法有据。上诉人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未列举而不予承担,于法无据。该条款第十条责任免除条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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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某某与毛某、福海县亿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的交通事故经福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福公交认字(2015)LW0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穆学兰无责任,故原审依此确认毛某承担事故的70%的责任、杨某某承担30%的责任,划分责任比例适当,本院予以确认。经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认证的证据能够确认毛某受雇于杨某某为杨某某拉运水泥等货物,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且毛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为杨某某所有,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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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某某通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责任保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富某某通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责任保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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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某支公司与罗某、罗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上诉人之所以向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是基于其与侵权人之间有保险合同关系,鉴于法律规定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而参加诉讼,故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按照上诉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来看,诉讼费以及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合同上诉人应当赔付的范围之内,故鉴定费应当由侵权人按事故比例承担,即侵权人阿哈提·别开遗产继承人哈丽玛·吐尔海在其继承阿哈提·别开遗产范围内负担1260元(4200元×30%)。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承担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罗某、罗某某、段贵兰、罗某1、罗某2在本案中不要求哈丽玛·吐尔海承担责任,故哈丽玛·吐尔海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罗某伤残赔偿金的系数应为31%,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32%。因罗某伤情构成两处伤残,一处八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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