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赔、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在该犯罪集团中所处层级较低,加入时间较短,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为从犯;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本案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认定为非法所得的应依法予以罚没处理。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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