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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