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且已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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