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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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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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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乙重大责任事故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乙重大责任事故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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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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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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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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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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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陈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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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等2人重大安全事故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等2人重大安全事故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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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包庇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包庇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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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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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琚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琚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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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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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妨害作证、伪证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妨害作证、伪证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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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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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重大安全事故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害人石某某未做尸检,死亡原因不清楚,无法判定其是因劳动事故导致死亡的,无法认定石某某死亡与其坠楼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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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全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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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等2人重大安全事故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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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重大安全事故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害人石某某未做尸检,死亡原因不清楚,无法判定其是因劳动事故导致死亡的,无法认定石某某死亡与其坠楼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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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抢救,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赔偿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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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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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本案是过失犯罪,钟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钟某甲所在的**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钟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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