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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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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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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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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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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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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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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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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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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某)(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某)(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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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且被害人是自己的女儿,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表示认罪认罚,并取得了家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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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彭某某)(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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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九条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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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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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系过失犯罪,已获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汪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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