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因各方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诉人王某某提交的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其他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另查明:鄂A×××××半挂牵引车在人保财险武汉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鄂A×××××挂车在人保财险厦门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20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事故车辆系特种车辆。本院认为: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本案中,本案事故发生在单位院内,社会车辆未经该单位许可不能通行,故本案事故发生地不在道路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龙丹的误工费是否适当的问题。龙丹提供的《长港中学食堂经营管理协议书》,有龙丹丈夫潘治军的签字,有鄂州市鄂城区××镇初级中学的公章,结合餐饮许可证的佐证,可以证明龙丹与其丈夫承包经营长港镇初级中学食堂的情况属实。长港镇初级中学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表明,因交通事故龙丹一家不能继续承包中学食堂,学校选择转租。结合龙丹伤情以及需要家人照顾的事实,长港镇初级中学出具的《证明》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龙丹因交通事故导致不能继续承包食堂,造成的损失真实存在,其依法可以主张误工费。一审判决误工费合法,数额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龙丹的功能训练费是否适当的问题。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丹的初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保险条款中有车辆超载增加免赔率10%的约定,但不能证明应该扣减10%,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财保黄石分公司是否应承担鉴定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保险人、被上诉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蔡某某为确定伤残等级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申请鉴定的费用应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财保黄石分公司承担。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蔡某某提交了户口本、购房款收据、鄂城区杨叶镇三浃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蔡某某随其父母居住、生活在城镇,故蔡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关于财保黄石分公司是否因肇事车辆超载免赔10%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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