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 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赃款已清退,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黄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随高某某、谷某某案移送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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