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隗某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3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签署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认罪悔罪具结书,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期间已退还全部透支本金,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166500元发还受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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