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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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