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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