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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牡丹江富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原告与被告应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该合同。根据该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0日,被告实际交房的时间为2012年11月6日,超出约定的时间311天,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955.00元。根据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告的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12年11月6日,而原告得到通知办理产权证书的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说明在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以及法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照的时限内原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照,而原告未主张退房,说明原告同意将取得产权证照的时间延长360日。而从房屋交付使用至取得产权证照时隔近五年时间,已远远超出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时间,被告亦未出庭举证证明其已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产权登记机关被告其需要提交的材料,故系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照,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总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被告逾期办理产权证照违约金1907.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向原告出具欠据认可其欠付原告房屋面积差价款197.00元,故原告主张房屋面积差价款19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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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牡丹江富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原告与被告应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该合同。根据该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0日,而被告实际交房的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已实际违约335天,故被告应按照该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按日向原告交付购房款的万分之0.5的违约金(288206-333.50)×0.5÷10000×335=4821.86元。根据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而原告取得产权证书的时间为2017年7月28日。说明在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以及法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照的时限内,原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照。而原告未主张退房,说明原告同意将取得产权证照的时间延长360日。而从房屋交付使用至取得产权证照时隔的时间,已远远超出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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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牡丹江富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原告与被告应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该合同。根据该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交房时间应为2012年12月30日前,而被告实际交房的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原告取得产权证书的时间为2018年1月5日。根据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说明在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以及法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照的时限内原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照,而原告未主张退房,说明原告同意将取得产权证照的时间延长至360日。而从房屋交付使用至取得产权证照时隔两年多,已超出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时间,被告亦未出庭举证证明其已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其需要提交的材料,故系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照,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总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即2398.16元,原告主张2380.16元未超过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向原告出具欠据认可其欠付原告房屋面积差价款1023.00元,故原告主张的房屋面积差价款1023.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照违约金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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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牡丹江富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原告与被告应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该合同。根据该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交房时间应为2012年12月30日前,而被告实际交房的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原告取得产权证书的时间为2018年1月5日。根据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说明在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以及法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照的时限内原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照,而原告未主张退房,说明原告同意将取得产权证照的时间延长至360日。而从房屋交付使用至取得产权证照时隔两年多,已超出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时间,被告亦未出庭举证证明其已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其需要提交的材料,故系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照,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总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即2398.16元,原告主张2380.16元未超过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向原告出具欠据认可其欠付原告房屋面积差价款1023.00元,故原告主张的房屋面积差价款1023.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照违约金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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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迟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提供上述三份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持有与开发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开发单位给原审原告开具的进户通知单的事实。同时证明原审原告在尚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照及未实际接收该房屋时,与原审被告口头约定借用房屋及补签租赁协议的事实。在涉案房屋权属尚未成就的情况下,本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故本院对原审原告提供上述三份证据的形式要件予以确定,对欲证明的上述部分案件事实予以采纳。原审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审原告迟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系邻居关系,原审原告迟某某于2014年1月9日以返还租赁物为由在,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审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3月10前,将坐落于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三路建筑面积93.12平方米房屋返还给原审原告迟某某。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合法协议受法律保护。虽然本院对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有效,但原审涉及的民事诉讼纠纷并不是物权保护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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