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鞠广阔借用华隆集团阳某分公司质资从事开发项目,华隆集团阳某分公司、华隆集团未参与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在开发期间,鞠广阔雇佣蒋某某为财务人员,蒋某某为其提供劳务,因鞠广阔不具备法律上的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鞠广阔应承担给付拖欠蒋某某2014年3月至8月劳务报酬的义务。其次,华隆集团阳某分公司出借资质系帮助鞠广阔规避法律,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华隆集团阳某分公司应对鞠广阔挂靠期间拖欠蒋某某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又因华隆集团阳某分公司系华隆集团下属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华隆集团承担,且2014年4月11日鞠广阔与华隆集团阳某分公司解除挂靠关系,并登报声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孙某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北方工具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北方工具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其与牡丹江市东安区顺欣园艺种苗试验场签订的厂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安全施工协议、增值税发票及证人闫景波证言等证据,证实牡丹江市东安区顺欣园艺种苗试验场承包了北方工具公司的厂区绿化工程,该工程已施工完毕。证人闫景波出庭证实孙延龙系牡丹江市东安区顺欣园艺种苗试验场员工。在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中代表试验场签字的委托代理人为孙延龙。为上诉人孙某某等人出具欠绿化人工费28055元欠条的亦为孙延龙。孙某某认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系受孙延龙管理进行工作并由其给付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当事人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责任且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本案中,孙某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即负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义务。孙某某主张孙延龙系北方工具的员工,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某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北方工具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经查,一审中,被上诉人北方工具公司提供了其与牡丹江市东安区顺欣园艺种苗试验场签订的厂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安全施工协议、增值税发票及证人闫景波证言等证据,证实牡丹江市东安区顺欣园艺种苗试验场承包了北方工具公司的厂区绿化工程,该工程已施工完毕。证人闫景波出庭证实孙延龙系牡丹江市东安区顺欣园艺种苗试验场员工。在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中代表试验场签字的委托代理人为孙延龙。为上诉人李某某等人出具欠绿化人工费28055元欠条的亦为孙延龙。李某某认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系受孙延龙管理进行工作并由其给付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当事人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责任且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本案中,李某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即负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义务。李某某主张孙延龙系北方工具公司的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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