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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牡丹江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出具,系原件;询问笔录虽系复印件,但经与(2013)爱民初字第xx号民事案件卷宗中的询问笔录核对无异,故此组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此组证据能够证明2013年2月28日11时,被告驾驶黑xx号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在货厢内载乘装卸人员谭洪彬,该车沿东四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公园西门北侧21米处时,因后车厢门未关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后车厢门突然开启,造成谭某甲从车厢内掉出车外摔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谭某甲无责任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此组证据不能证明谭某甲坐在后车厢内系受被告指使的事实,本院对此不予确认。证据2.牡博爱司鉴所(2013)病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票据2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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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再审原告王殿伟、王敏提供的此组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虽然原审被告周某某对该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据的形式要件有异议,但对证明王殿伟、王敏系原审原告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此组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二、2012年8月7日由穆棱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意在证明:1.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2012年7月3日9时30分,以及事故发生地点、车辆、交通环境等情况;2.该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原审被告周某某,驾驶人为原审被告闫某某系无证驾驶;3.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车辆驾驶人原审被告闫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无责任。原审被告周某某对此份证据没有异议,但在原审被告周某某向原审被告闫某某出借车辆时,并不知道原审被告闫某某是无证驾驶,该份证据无法证实原审被告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有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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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牡丹江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万某房地产公司、曲某某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被告万某房地产公司企业基本信息一份、脉动公司企业注册信息一份、万某房地产公司与脉动公司签订的策划推广委托合同一份、木都水岸销售托管合同补充协议一份。以上证据均由被告万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由原告从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证明被告万某房地产公司、脉动公司的工商行政注册信息,两公司系内部承包关系。经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查明脉动公司注册地址虚假。被告万某房地产公司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两公司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不存在内部和外部之分,也并非为了对抗任何一个第三人所签订。从合同中可以看出,脉动公司是销售代理公司,是可以对外承担独立责任的主体,结合原告的起诉,原告的受伤是因脉动公司而起,应当由脉动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曲某某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曲某某作为被告万某房地产公司的员工,知道被告万某房地产将其所开发的楼盘销售工作委托给脉动公司,该证据进一步证明被告曲某某所称的涉案的彩虹门是由脉动公司为营销所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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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闫某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请求是否能获得法律支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过失致他人受伤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牡丹江市公安交警支队阳明大队第23100392017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闫某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某无责任。被告闫某有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予以赔偿。依据法律规定及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具体的赔偿数额如下: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35166.98元,其中被告闫某有提供了2张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票据(原件),计1004.20元,原告又自认被告闫某有为其垫付500.00元住院费,扣除以上部分后尚损失33662.78元;二次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为7000.00元;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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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更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对该组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对形式要件予以采信,该组证据能证明原告受伤前的工作单位及每月工资数额,经法庭调查,原告虽已退休,但原告因受伤减少了实际收入,因此该组证据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证明问题予以采信。2.对原告所举的证据四户口、照片。证明:原告父亲已去世,现有86岁母亲(郑玉香)因脑出血全身瘫痪,卧床十年均由原告赡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对该组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郑玉香系母女关系。被告于某某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的意见。本院认为二被告对该组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对形式要件予以采信,对于证明问题,本院结合原告所举的证据六,在证据六中再予以综合认定。3.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五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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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王辉驾驶黑C6353A别克牌轿车在牡丹江外环线支钱牡丹江市阳明区牡达家农副产品国际物流园区南侧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被上诉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被上诉人王某某受伤,住院治疗50天。经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阳明大队作出第2015401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被告王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被告王辉提出交通事故给被上诉人王某某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由其投保的强制险及商业险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提出被上诉人王某某残疾赔偿48406元不能赔偿,一审判决赔偿是错误的问题。原审被告王辉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经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王辉的同意,委托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做了两次司法鉴定意见:被上诉人王某某均为十级伤残。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适用鉴定的标准错误即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不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进行鉴定。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在2017年7月13日作出黑司鉴协发【2017】3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第1项规定:“发生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伤残评定时,适用《黑龙江省统一适用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专题研讨付会议经要》(黑司法鉴协发【20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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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王辉驾驶黑C6353A别克牌轿车在牡丹江外环线支钱牡丹江市阳明区牡达家农副产品国际物流园区南侧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被上诉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被上诉人王某某受伤,住院治疗50天。经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阳明大队作出第2015401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被告王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被告王辉提出交通事故给被上诉人王某某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由其投保的强制险及商业险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提出被上诉人王某某残疾赔偿48406元不能赔偿,一审判决赔偿是错误的问题。原审被告王辉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经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王辉的同意,委托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做了两次司法鉴定意见:被上诉人王某某均为十级伤残。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适用鉴定的标准错误即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不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进行鉴定。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在2017年7月13日作出黑司鉴协发【2017】3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第1项规定:“发生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伤残评定时,适用《黑龙江省统一适用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专题研讨付会议经要》(黑司法鉴协发【20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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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被告王辉驾驶黑C6353A别克牌轿车在牡丹江外环线支钱牡丹江市阳明区牡达家农副产品国际物流园区南侧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被上诉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被上诉人王某某受伤,住院治疗50天。经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阳明大队作出第2015401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被告王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被告王辉提出交通事故给被上诉人王某某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由其投保的强制险及商业险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提出被上诉人王某某残疾赔偿48406元不能赔偿,一审判决赔偿是错误的问题。原审被告王辉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经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王辉的同意,委托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做了两次司法鉴定意见:被上诉人王某某均为十级伤残。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适用鉴定的标准错误即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不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进行鉴定。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在2017年7月13日作出黑司鉴协发【2017】3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第1项规定:“发生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伤残评定时,适用《黑龙江省统一适用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专题研讨付会议经要》(黑司法鉴协发【20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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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被告王辉驾驶黑C6353A别克牌轿车在牡丹江外环线支钱牡丹江市阳明区牡达家农副产品国际物流园区南侧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被上诉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被上诉人王某某受伤,住院治疗50天。经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阳明大队作出第2015401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被告王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被告王辉提出交通事故给被上诉人王某某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由其投保的强制险及商业险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提出被上诉人王某某残疾赔偿48406元不能赔偿,一审判决赔偿是错误的问题。原审被告王辉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经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王辉的同意,委托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做了两次司法鉴定意见:被上诉人王某某均为十级伤残。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适用鉴定的标准错误即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不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进行鉴定。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在2017年7月13日作出黑司鉴协发【2017】3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第1项规定:“发生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伤残评定时,适用《黑龙江省统一适用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专题研讨付会议经要》(黑司法鉴协发【20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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