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还款。被告孙某与李文超共同给原告出具借据,视为双方为共同借款人。原告可以向任何一借款人主张权利。另外,关于录音资料,本院指定原告、被告在庭审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向本院提交录音光盘及资料整理文本。但是,原告、被告均没有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以上材料。因此,本院不能准确认定,被告孙某是否在给原告打了8300元借条后,又从原告处借了1600元。本院对该事实不予采信。在原告有充分的证据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被告孙某偿还原告于某借款83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期止,以8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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