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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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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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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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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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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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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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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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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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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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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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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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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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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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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上官某某)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上官某某)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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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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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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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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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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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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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在校学生,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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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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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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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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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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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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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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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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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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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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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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