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罪责较轻的从犯,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案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后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罪责较轻的主犯,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案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后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