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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