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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并超载行驶,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海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其中两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尚在治疗的被害人海某乙民事赔偿在其伤残鉴定作出后在另案中予以解决。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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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1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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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及路政设施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认定。被告人申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车辆所有人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自行和解,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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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根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根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根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2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方根的刑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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